这样的解释所得出的绪论是,监狱并不能控制犯罪,而是通过制造罪犯统治者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工人阶级。福柯认为,这才是从未说破的监狱之所以长期存在的真正原因。当然,从来没有人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政策,但福柯认为,监狱尽管其失败而长期存在,这一事实实际上就等于一个深思熟虑的策略。从这一角度看,监狱的效果并不是如通常所看到的那么不好。换句话说,监狱正因为其失败才得以留存,正因其失败才是成功的。(26)
最后,在《训诫与惩罚》的结尾,福柯描述和暗示了训诫对社会其他部分和未来社会的影响。他指出,现代西方社会中司法惩罚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机构,诸如学校、 家庭、工厂、军营等之间的界限,由于全都采用了相似的训诫的技巧,而变得日益模糊。实际上这些机构间常常转送被训诫的人员,例如,家庭、学校、少年管教所知精神病院之间就经常传送“有麻烦”的孩子。福柯认为,其都关注着确定违法、不正常和其他背离常规的行为。监督和校正原则涉及到从普通的“不正常”到严重的犯罪。
这种连续性的存在对刑事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影响。从这样一个理论框架来看问题,现代社会中惩罚与教育和治疗就很难说有多大区别。这至少可能有两个后果。首先,这些措施就很难说哪一种是更具有强制性的。而我们从前习惯作这类区分,为了证明某一种措施更“人道”或更“科学”。我们也在法学著作中说法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国家的强制住。而福柯告诉我们,我们的理由和区分实际上并不那么充分,那么有道理,那么令人信服;也许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错觉,甚至是一种自我欺骗。只要看一看西方社会中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精神病与司法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西方法律社会学者的分类(精神病院和监狱都属于“社会控制机制”),福柯的分析似乎更令人信服此。第二点,对司法权力,特别是确定犯罪,对刑期法律限制将会变得不重要以至消失。刑事司法可能会变成一种结合合法性和规范化两原则的混合的制度;即只要是审判者是有司法权的,被审判的人是有不规范的行为的,那么,审判者就可以做出判决。这样,其管辖从犯罪和严重违法扩大到任何对法的背离。在这种制度下,传统的“法治”和“正当程序”都将实际上不起作用。
六、结 语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在西方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目前来看,这种影响可以说才仅仅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将他的观点和方法论引入其他领域的研究。尽管福柯的思想,由于它的独特表述方式,很难以抽象的语言讲述,一些教授也试图讲解以影响学生。谈论福柯在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时髦。具体说来,福柯的研究使一些学者已跳也19纪世以来的学术传统------强调国家或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对立或统一)。福柯提出了新的核心概念、新的探讨问题的角度、新的理论表达方式,他特别提出了知识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这对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和迅速发展的社会无疑具有格外的针对性和敏感性。他的关于权力具有正面的和建设性作用的思想,使我们有可能对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以及与科学相联的机构进行政治和社会的分析;他对个人主义的发生、个人主义与社会极权的关系、民主的发生和发展、民主和极权的关系、国家和法理论、现代法学的基础等都提出了与传统西方思想家和我们所接受的完全不同的见解和研究角度;他的关于训诫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对社会的全面的渗透和影响的分析和展示,以及这种时代精神形成和发展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也使我们可以重新理解历史的非决定性和文化多元的现实可能性。
福柯的方法论也是独具特色的。他注重材料,注重细致地深入地分析,却又不关心人物或事件本身的结果,不关心历史人物的主观的理解和自我意识;而总是试图理解事件和人物本身在社会文化中延续和变更中的特殊意义。他反对大理论,反对按大理论原则对历史材料的组织和对历史的演泽;而是力图展开一个更广泛的充满偶然性的社会图画。他并不是追求再现“真实”的历史,甚至自称是一种“虚构”(fiction),他的一些著作却经受住了历史学家们和他所涉及的学科的学者们的挑剔,并获得高度评价。他大量使用描述和叙述,其中有丰富的微妙和深刻的思想和思辩。他经常说的不是“我说了什么”而是“我没或不是说什么”,从而给读者以更多的思考、体察和理解的余地。
福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尽管他写了刑罚史著作,但从以上的叙述也可看出,所注意的问题不是刑罚本身。他的分析隐含地否定了所谓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是主权和个人权利这种传统的政治法律观。他对现代社会国家和法律的分析和明显的批判具有警醒作用-------即使他的理论有些过分的话。他的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方法也使我们有必要对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理论解说从新探讨,注意每一历史事件含义的多重性和非确定性,从而挣脱传统法学理论的限制。他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方法和理论基础。必须指出,他的学说不是对现有理论的补充和增加,也不是摧毁了现有理论大厦,拓出一片开阔地,供后来者重新开始;他的理论只是使我们对我们曾经确信无疑、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感到一种不自信,一种不确定,因此我们可能会想的会更多一些,更深一些。正因为此,尽管他的反对宏大理论的创建者之一。(27)他可能是本世纪后半叶最杰出的思想家。他对法学的影响已远远超过,或将远远超过与他同时代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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