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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而事实上,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并不是这样一种刑罚体系,而是一个以监禁为标志的刑罚体系。监狱几乎成为制裁所有犯罪的标准方式。这是这个奇怪的历史现象有核心。福柯毫不含糊地指出,监狱的普遍使用,以及与之相联的隔离、秘密和单一的特点,这与改革者们的理论是很矛盾的。然而更令人惊奇和发人深省的是,福柯发现,在监狱发展成为主要的刑罚形式之前,在大多数刑罚制度中监禁即很少使用也不占有重要地位;监狱只具有的拘留所的性质,用来关押等待审判和处罚的被告和罪犯,监禁本身并不是一种常规的刑罚。那么,为什么在几十年里从欧洲到北美,监禁迅速地取代了其他刑罚而成为法定刑罚的普遍模式呢?
  
  四、监狱训诫的起源
  
  通常对监狱起源泉的解释都追寻到西欧北美更早期的几个重要的监狱。这些监狱都强调工作和改造,都建立了一套与改革者们的纲领相似的制度,即这些机构的设计建立是都以改造人为目的,不强调惩罚。但尽管目的相近,走的却不是一条路。这些监狱运用了不同的技术来改造个人,发展了不同的技巧来处置人的躯体和灵魂。改革者主张的是从观念入手,以符号、反之亦是和陈来说服罪犯或帮助他们学会计算个人的利害。与之相反,监狱却着眼于人的躯体的训练,通过锻练躯体、组织起来和安排躯体活动的时间和节奏以便最终改造灵魂――“习惯的居所”。监狱是按照行为主义的模子来操纵作改造个人,而并非影响他或她的道德观念。因此,改革者的模式和此后建立起来的以监狱为基础的制度有着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最主要的是技术上的而不是法律或理论上的。
  
  为何监狱成功地置换了改革者的要求和他们刑罚理论的逻辑?监狱和它的逻辑来自何处?为什么它如此迅速地和普遍地被接受了?
  
  福柯并没有马上和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他没有按照他人的习惯思路――探讨刑罚观念和法律理论的演变,从思想史或理性的发展史中寻求答案;而是考察了更广阔的、非观念和语言的社会变化,特别是训诫技术的演变。在此,福柯暂时放弃了他所追求的历史叙述,而以一种结构主义的模式来阐述他的观点,勾勒出训诫权力的技术或技巧。他追求展示训诫权力的逻辑和动作原则,而不是一个训诫权力的实际发展和运用的历史。
  
  训诫,在福柯看来,是一种关于主宰人的躯体的从面使之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方法和艺术。训诫的存在是很久远的。但只是到了文艺复兴以后,人的躯体作为权力的客体和目标得到了重新发现;控制和改善躯体是可以不使用暴力而凭借一些新的技巧来完成的。这些新的技巧是在许多其他机构中发展起来的,在军营、修道院、学校、医院和作坊。福柯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显示出,这些训诫的方法从16世纪以后逐步推广到一切可以运用这些方法的时间和地点。(17)
  
  福柯从这一历史时期的训诫实践中抽象出训诫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叙述了其特点。他认为,训诫的注意力主要不在躯体的全部,而在于躯体的运动和姿态。目的在于啬动作的有效性和与他人行为的协调性。为了这一目的,训诫通过持久的不中断的监督,警惕每一动作的不合规则之外,从而对人的躯体保持严密的控制。(18)
  
  为了这类控制的需要,一些组织原则逐渐发展起来了。这些原则是为适应某些特殊的具体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以后逐渐普遍化了并且于其他场合。比如说,为了使一大群无组织的个人组成有战斗力的部队,军队中采用了军衔制度。军衔制实际是通过区别和分类使无序变成了有序。军队同时又对每个士兵进行单兵训练,对他们各自的行为个别观察、监督和评价,对动作进行校正。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有效的指挥和调动,军队才形成一个协调的群体,整体有效地执行军事任务。为了效率,这种组织原则和人员分布形式很快地为学校、工厂、医院等机构所采用。类似的训诫原则和各式还有修道院里为控制教士修女,特别是他们的世俗望和行为,而发展起来的时间表。时间表以一种快速的节奏调配和组织时间和人的躯体的活动,它规定工作的系列和程序,使之不断循环。时间表不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使这些活动成为习惯,成为人的“自然的”活动,这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可能但“不自然”的选择。在较小的规模上,则从军营和工厂里发展出manoeuvre(法语,大致等于操纵,演习,调动)的概念,按规定安排反复做出某种动作或姿态,以便增加动作的有效性和操纵武器和机器的协调性。这些方法最终使人的躯体驯服、有用、程序化和高效,从而可以完成训练所期待的功能。
  
  训诫的目的在于规范化。福柯认为,人并不自然地和总是服从命令或秩序,因此任何控制的中心问题都是追求对指令的服从。训诫的关键就在于它并不是等出了问题再惩罚,而是一种全新的制裁方法,福柯称之为“规范化”的方法。从根本上看,这种制裁方法的指导思想是校正而不是惩罚,着眼于诱导遵纪守法而不是对不服从实施报复。因此,这种方法,首先就要求有一套行为规则的标准从而可以对行为进行评估;还需要一种方法去了解个人是如何行为的,对其进行观察、评估和测定。监督和考察的程序提供了这样的知识。凡是不服从或与规定的标准相违背的行为和事件都可以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置。由于这种制裁的目的是校正而非惩罚,制裁也就必然日益趋于锻炼和训练。这些措施有助于使行为规范化和整齐化,也有助于人的自我控制。同时,这种对个体的具体观察和纠正也促进了人的个体化――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作为训诫的功能需要和结果也就必然在社会发展起来了。因此,福柯也对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思潮的发生发展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和研究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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