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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福柯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与知识不可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权力形式与躯体之间的关系总是与特定的、具体的知识相联系的。所谓知识,在福柯看来,是一种诀窍(know-how), 技术和策略都必须依赖的诀窍。知识是任何政策和行动纲领中所固有的认识的方面,任何权力的运用都在不同程序上依赖于对对象或权力运用的场的了解和知识。对任何对象的成功控制,无论是人或自然物,都需对对象有一定程序的理解。知道的越多,控制对象就越可能。因此,在福柯看来,没有所谓的“赤裸裸”的权力或暴力。即使公开的暴力,实际上也是受特定知识指导的。福柯之所以在《训诫与惩罚》一开始精细地描述了昔日死刑执行的过程和步骤;如何让罪犯遭受肉体的最大痛苦而又不让其痛快一死;其目的就在于让事实说话――即使在那种“不开化”的死刑刑罚中,也渗透了知识和技术。这一点只要想一想莫言小说《红高梁》中关于日本侵略者令杀猪匠活剐抗日者的描述(大致是,脸上肉已割尽,但血管仍如青蚯蚓在鼓动)就可以明白了。而且,即使在什么场合下可以以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样的暴力本身,也意味着一种“知识”;由此,才有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之说。因此,福柯认为知识和权力的关系是紧密内在的,双方各自隐含着并增强着对方。事实上,法语中“权力”(pouvoir)一词与知识(savoir)一词分享了词根。他因此创造了一个“权力/知识”的概念以表达这一关系和强调其内在联系。并且,他之所以使用了训诫(discipline)这个词来概括现代社会的惩罚,也恰恰是因为这个词在西方中(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既具有纪律、训练的意想,也具有学科的含义。
  
  基于这些概念,福柯的刑罚史以及国家史,从根本上看,就是一整套关于权力、知识和人的躯体的关系的发展变化的历史。尽管福柯没有明确说,但在他的描述和叙述中所体现的基本命题就是权力。知识和躯体三者的关系是社会和历史变化的基础。在福柯看来,如果把刑罚的变化看作是法学家的理论追求的结果,或个人主义发展和人道化的结果,那就是只看到了表象。刑罚的变化是权力、知识和人的躯体关系发展的结果。因此,福柯的刑罚史著作不仅仅是刑罚史,而是如他自己所说是政治解剖学的一章。他对刑罚解释不是游离社会总体的理论,而是发掘了作为其他社会现象的最根本的结构。
  
  我们可以以绞刑架来理解这些概念和福柯的理论。福柯在《训诫与惩罚》的第一章力图揭示公开的肉刑和死刑的含义,指出其动作中的法律和政治的构架,以及其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被废弃的理由。福柯特别强调这些刑罚措施背后的政治上的考虑,认为这些刑罚是一种统治的总体策略的重要因素。公开的肉刑和死刑并非――如启蒙批评家所抨击的那样――只是一种无制约的暴力的运用。在福柯的笔下,肉刑显示出的是一件精心安排、精心实施的事,是与当时的一整套法律原则和程式相联的。这些原则和各式控制着肉刑的运用和死刑的执行,并赋予刑罚以特定的涵义。
  
  首先,肉刑是一种保持“活受罪”的艺术,是要使整体的死亡分割成上千次死亡;这种肉刑又受规制地、量化地生产出痛苦;而且肉刑还构成仪式的一部分,不仅要在罪犯的肉体上打下标记,而且要使所有的人看到权力的胜利。⑥因此,在肉刑的实施中,权力和知识在同时对人的躯体发生作用。
  
  肉刑又是产生司法真理的过程。首先,作为司法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它是用来取得口供――当时认为最有力的证据,从而证明指控的合理、判决的正确。尽管今天许多学者和批评家经常批评这种刑讯逼供,将之描述成专横和任意的,其实,福柯指出,刑讯逼供历是仔细地控制使用的,必须遵循一些规则。例如,只有在有足够的――按当时标准――人证和物证表明被告是重大嫌疑人并且其所犯之罪显然是重罪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封建时代也如此,并非随便抓一个人就刑讯逼供,也不会因某人拒绝承认偷了领居的一只鸡而“压杠子”)。福柯指出,当时,除英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整个刑事司法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甚至被告都不知道国家掌握了哪些对他不利的证据。正如福柯所说的,“(对案件的)知识是一种起诉的绝对特权”,“确立真相(真理)是主权者和他的法官的绝对权利独有权力”。⑦反过来,这种实际受到各种规则节制的司法权力运用又是发现和制作犯罪之真相、获得有关的知识的过程。当确定某人有罪进行公开处罚时,处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公布证据和判决的过程,一个揭露犯罪行为的过程。酷刑之下罪犯所交待的口供不仅证明了关于这一犯罪的真相,而且 证明了刑罚的“公平”和“合理”,因此也就进一步再生产了惩罚者实施酷刑的权力和这种获得“真理”的机制。
  
  公开的执行刑罚还是一种政治仪式,具有其特殊的政治的功能。按照当时的政治和法律理论来看,任何犯罪都是对主权者的攻击,因为法被理解为主权者的意志。因此,刑罚是主权者的报复行为,是由主权者所拥有的对其敌人改动战争的权利所支持的(中国古代也有“大刑用甲兵,小刑用刀锯”之说),并按照与战争相似的程序进行。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司法的正义就是暴力的展示。被施刑者的躯体在此仿佛是一个屏幕,主权者的权力在上面投身出来,罪犯躯体上的伤残就是主权权力刻下的标记。就是要在这种酷刑的强烈对比这下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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