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观察到了一个导演运用自己的权力塑造共识的过程,而谁也无法否认,很多时候共识恰恰决定着法律本身!法律的影响已经足以使其进入说书人的视野,于是法律在他们的设计下道具化了,但被各种声音诠释着的法律在决定人物命运的同时也被它主宰的对象包装着说明着——有力量的喊着自己的声音告诉这个世界法律是什么样子,没权力的则尽可能的利用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资源,忙着裁减最合体的衣裳。
最近网上看到的一个帖子非常有趣,题目叫做《新
婚姻法十问十答》,我将引用其中的一部分,因为他比任何干巴巴的影评都更能体现法律在支配与被支配中所体现出来的互动的活力:
“……
2)问:我想甩掉她,怎么办,离婚方便吗?
答:非常方便。你只要随便找个人同居一个星期,当然要招摇给众人知道,然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就必须判离,因为根据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你想离,当然调解不会有效,又因为你丫和别人同居,符合感情破裂条件(一),所以,合法甩掉她。但你最好没什么积蓄。……
6)问:他和别人同居,我该怎么办?
答:一定要抓到他和人同居的证据,比如照片、录音、内裤、胸罩之类,然后你就可以顺利离婚,还因为是非过错方,你可以得到他财产比较多的部分,嘿嘿。
7)问:我不是侵犯他的隐私权了吗?
答:废话,要不然你怎么证明他同居呢?难道他能自己全场录像双手交给你?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要钱还是要一个遵纪守法的名声?……”
至少在法律的字面意义上,我们发现这个网友的洞察力是惊人的,因为他发现了警察在扣押耿林和嘉仪时候产生的悖论——如果耿林试图提出离婚诉讼,那么警察叔叔们很可能无形之中成为了他的离婚请求满足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条件的证人,连“招摇给众人知道”的力气都省了。
我们从没发现法律离我们如此切近并且如此亲切:张建栋用它来设计电视剧的情节,并有可能反过来有意无意的影响公众的法意识既而是法律本身的运作;肖天海用它来发泄心中的怨气,报复自己的情敌和背弃自己的女友;如果愿意,耿林可以用它来埋葬过去的爱情开始新的生活;而我们自己呢?可以拿它来做更多的事情——使用它、规避它、把它抛起来按下去,在接受评判之前,尽可能的从中找到一个合适的角度和对自己有利的立场,甚至利用立法者的愚蠢“合法”的侵犯别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