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说来,没有主观上的直接恶意,并不一定就没有犯罪。比如,仅就信贷业务,
刑法就有4个条文的专门规定,包括193条的诈骗贷款罪、
186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187条的非法拆借放贷罪、
175条的套取贷款高利转贷罪。其中,只有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属于恶意型金融犯罪,其余3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都可能不是出于明显的侵吞银行资金的恶意。由此可见,刑事犯罪不都是抢劫盗窃、贪污诈骗之类。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不仅是打击抢劫盗窃等恶意型金融犯罪的武器,而且是防范各类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重要工具。
第二种误解认为,犯罪只是少数人的事,因而
刑法与大多数银行从业人员或客户无关。其实,在银行从业人员中,最终触犯刑律的,也许只是少数人,而面对犯罪机会的,却可能是许多人(甚至是多数人)。由银行业的行业特点所决定,每个银行从业人员每天都面对着大量的资金往来,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都是其他人犯罪的障碍,同时也是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难怪有的行长说,多少人的辛勤努力,也许搞不好一家银行,而一个普通员工的一次非法的职务行为、一笔违规业务,就可能陷于犯罪,甚至毁掉一家银行。
具体来说,银行的负债业务中、资产业务中、中间业务中,都存在着犯罪与反犯罪的较量,也都有相应的刑法规范。例如,在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中,有的银行工作人员或者银行本身出于牟利的目的,首先利用办理储蓄业务的机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然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这就是所谓帐外经营、体外循环问题。其结果,往往会形成巨额不良债权,给银行造成重大有形和无形的损失。这种行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触犯了
刑法第
187条的规定 。再如,
刑法一方面禁止银行外部不法分子针对银行实施的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 ,同时,也对银行工作人员或银行本身违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违法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专门规定了刑事责任 。可见,在银行业中,
刑法所涉及的银行业务环节和岗位的范围,比通常所想象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制裁少数已经犯罪的人,而且在于使许多可能实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