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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报告

  梅因的开创的历史法学派被后人称为“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并广为宣传。在法律和法哲学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辩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和历史得到了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得到了阻碍”。 解释者本身被解释,不知梅因本人看了会如何回应。梅因揭示了当时鲜为人知的许多事实,可是:首先,历史资料是有限的,现存的资料是否足够对一时代的法律加以研究并归结成一种简单的图式,可以存疑;其次,以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眼光,绝对不可能反映历史全景。如福柯等被贴上“后现代”标签的大师对历史本身的反思得出了颠覆历史的结论,我虽不认同那么极端的观点,但至少可以肯定,梅因也只是历史的解释者,而不是历史本身。
  梅因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一般图式,其基础是《古代法》不只一次的提到的人类社会的幼年、成熟期。对理解《古代法》有帮助的是,梅因作为法学家的同时,还是一个作为一个“文化进化论”者的人类学家。认为社会发展是单向线性的,是早期人类学理论的共同特征。马林诺夫斯基曾对文化进化论作出了如下评价:“……和进化主义相结合的比较方法,包含着若干一般性的假定。人类实质上都是相互类似的。人类从原始状态向前发展,经过了各种各样的进化阶段。根据对大量资料的比较、归纳,可以发现人们的各种各样的行为和思想过程中的公约数。……残存理论……随着对各发展阶段的追溯,可以发现我们所能够知道的最原始的阶段,即种种制度以及概念和习惯的起源。”后来的人类学已经在一般的意义上摒弃了这些早期的偏见, 如功能派人类学对进化论的批判是“任何具体的社会文化都是有机、自动、自足的功能整体,整体之内的任何部件,都要挂靠在其对整体的功能上才能认识。整体是跨文化比较的合法单位。拆卸整体中的功能部件去拼装进化或传播的抽象图式,在实践上是伤天害理,在认识上是自欺欺人。”
  “进化论”的历史方法蕴藏的风险不仅是理论上的偏见和独断,它和历史决定论的关系也显而易见。现代已经有一些哲学家对进化论的理论基础作出了反思,结论是意识形态统治的历史悲剧并不仅仅来源于东方专制传统,而是内在于决定论本身。 
  实际上,关于历史的“进步”,《古代法》中的一些观点也呈现出很大的张力。梅因对于历史的判断决不是离开了自然法——梅因的研究让人感觉出某些“历史的规律”,但由于历史并不能说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理由,自然法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样,梅因仍然没有成为一个叛经离道者。梅因也提到“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这正是进化论作为社会文化理论的致命之处;进化论不应当受到信念、理想这些上层建筑(借用马克思的术语)的决定,否则就难以自足,难以否弃超验的观念达到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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