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sion),是马歇尔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后第一件关于联邦
宪法的判决。事情经过是:马伯里为亚当斯总统任期最后一日深夜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中的一人,而继任的杰斐逊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给他委任状。马伯里遂于1803年诉请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强制麦迪逊国务卿发给他任命状。马伯里在诉状中援引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节的规定,该规定使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颁发此项命令状。
此案使马歇尔进退失据,如果最高法院核准原告的请求,国务卿麦迪逊必定是拒绝接受;反过来,如果该院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将会解释为共和党的胜利。面临这样一个僵局,马歇尔苦思良方,最后决定对于上述两种办法均不予采取。而管辖权是本案的焦点,依照联邦
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对于有关大使、公使、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只有原始的管辖权,”但对于其他案件则只有上诉的管辖权。本案是属原始诉讼,因此该院在
宪法上便没有了管辖权。马歇尔本可把此案移定下级法院审理,可是他并未如此,只是声明马伯里本可获得其所请求的令状,但
宪法不准本院颁发,因为
宪法和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节相冲突,他遂直接宣布司法法第十三节因违宪而无效。马歇尔判决中有一段有名的判词,其后一直对美国宪法发展有重大影响:“极为明显而不容显辩的一项立论是:
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违反
宪法的法案不成为法案。判定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与
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各级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均不受该文件的约束。”
司法部门是否有检讨国会立法之权,联邦
宪法从未予以详细规定,历届会议辩论,也无具体结论,可以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现在事实上马歇尔对此案的判决,事实上是以最高法院的地位否决了国会所通过的一种法律了。他的判决使杰斐逊总统及其共和党人震怒异常,杰斐逊总统严厉抗议马歇尔的判决,说他使
宪法成了“一种蜡质,”可以由法官“任意扭捏,而形成他们所喜欢的式样,”并声称要弹劾马歇尔。但是,虽然杰斐逊及其共和党人控制的政府反对如此之强烈, 但他们对联邦最高法院和马歇尔本人终究是无可奈何。正是通过马歇尔的判案,而又是判例法国家,美国才真正使司法审查权成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的一项无可置疑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