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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二:联邦主义

  招募军队的权力,用邦联条款最明显的解释来说,只是向各州征募一定人数的权力。然而从战争中发现,这种作法对一种有力的和经济的防御制度有很多妨碍。它引起制造拍卖人口的各州进行竞争。使得在出现问题的紧要关头,征兵又慢又少,费用却很高。军队人员不断变动,从而破坏纪律,使公众安全经常受到军队可能溃散的潜在危险。
  
  各州的平等投票权,是邦联政府的另一个特殊情况。每种按比例的主张,每种公平代表制的规定,都在谴责这样的原则。平等投票权的运用违反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准则,该原则的要求是,多数的意见应该占优势。而初看起来象是一种补救方法,实际上都是有害的东西,是使少数有权否决多数,其趋势是使少数人的意见置于多数人之上。由于少数几个州不出席,国会往往处于波兰议会的情况,那里只要有一票就可以停止其一切行动。而且,这一原则也给国内外提供派别斗争和腐败、舞弊的机会。
  
  另外有一种使邦联政府的缺点处于登峰造极的情况,这就是缺乏司法权。法律如果没有法院解释其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合众国的条约,如果有任何力量的话,就必须被认为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条约和法律的真正意义,就其对个人而言,必须由司法上的判决来加以确定。为了在这些判决中取得一致,它们最后必须提交最高法院。这个法院应该隶属于签订条约的同一政权。如果每个州里有一个最后审判法庭,同一个问题上的不同的最后判决就会和法院的数目一样多,人们的意见就会产生没完没了的分歧。
  
  国会组织本身,也完全不适于行使委托联邦的权力。而且,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非浅。由于它依靠的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它所赖以建立的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而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三)联邦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联邦与邦联不同,邦联是指若干个独立的成员国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成员国除了各根据协约(不是宪法)而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保证留有各自的政府机构和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部主权,并可以自由地退出。而联邦,作为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指由若干个联邦单位(如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联邦的各个组成部分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行使职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联邦政府对内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同时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各联邦成员不是独立国家,有关全国性的外交(宣战、媾和、缔约等)、财政、立法等国家事务都由中央政府处理和决定。美国宪法根据联邦党人有关联邦主义的观点,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建立起新生的联邦制共和国。联邦宪法既是联邦性的,又是国家性的;联邦宪法既体现出了民主制与共和制相结合的形式,又以共和制为基础。身为联邦党人领袖的汉密尔顿更是对联邦制的优越性进行了充分阐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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