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科克后来自然被詹姆斯一世解除了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之职。我们看到,这一巨大的漏洞只是在光荣革命之后在1701年的《王位
继承法》中得到了修补,该《王位
继承法》曾规定法官能否保有其职位只取决于法官是否品行端正,而不再取决于国王的喜好。自此,司法的独立精神不再取决于不一定靠得住的单个法官的独立人格魅力(丹宁勋爵的著作中讲到,在12名高等法官中,只有科克坚定地站出来反对国王),而取决于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有了这份保障,普通法法官才有可能有力地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原则,奠定法治的雄厚基础。丹宁勋爵后来谈到,正是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得法官在政府权力十分膨胀的现代依靠法律对种种滥用、误用权力的现象加以控制、得到制衡。正如丹宁勋爵十分敏锐地指出的:现代政府已经关注管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这种广泛的权力如果得不到法律有力的制衡,绝对的权力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勋爵语),我还要加一句,绝对的权力势必导致绝对的奴役和个人命运地位的绝对卑微化。
综观英国法治成长的历史,我们能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律至高无上"原则的施行是奠定法治社会的最根本的基础。独立地位的法官才能有力地维护这一原则,并将法律的平等性、普遍性贯彻到底。同时,这一原则所衍生的法治形态势必与绝对权力和单极权威不相容,因为法律存在本身就是对绝对权力和单极权威的排斥,是另一类权力和权威主张。正是这一点导致"法律至高无上"原则最容易、最主要是遭到权贵们的挑战和侵害。英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勇者才有资格堪当接受这一挑战、承受捍卫它的重任,才敢于说出:
"无论你多么高贵,法律总比你更高贵!"
在这一勇者从事的事业中,人民,首先是法官和律师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法律的治理从来不是讨论得来、法律下的自由也从来不是施舍来的。综观英国法治历史,同样十分明确的是:与主动、扩张、侵略、易于膨胀的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是相当消极、被动的。在英国法治历史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专业资历和严格的道德审查,履行司法权的法官们形成了相当有权威、有尊严、有教养的职业团体,他们的威严代表了法律的威严,这反过来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循。那些在历史上有着伟大的人格魅力的法官无疑激励着新一代勇敢无畏地投入法律的事业,开创新的天地,建立新的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