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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中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原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

    1982年公约规定的沿海国的第3项义务表现在第26条,“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例外的情况是,对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但征收这种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八、结 论
    综上所述,1982年公约在无害通过制度方面对1958年公约作了发展,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1982年公约解决了什么是领海的“无害通过”问题。该公约第19条第2款所列的12种活动是“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动,外国船舶从事了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即构成“非无害”通过。潜艇亦如此。1982年公约的这条规定对国家实践有很大影响,但在潜艇问题上各国实践不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受1982年公约第25条第3款的限制。
    3.1982年公约明确规定了沿海国可就关于无害通过制订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同时对这项权利作出了限制。该公约并没有规定外国商船如不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应承担什么后果,也没有说明违反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是“非无害”。
    4.根据1982年公约第22条,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的需要,可在领海内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公约对沿海国这项权利的限制较少。许多国家的实践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对于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运载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沿海国除可要求他们只在指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通过外,这些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国际协定的规定。但如船旗国不是该国际协定的当事国如何适用该协定,公约并没有说明。实践中各国作法各异。近几年,处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考虑,一些国家对上述船舶的无害通过采取了更严格的限制。  
    6.沿海国如何对行使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人和所发生的事情行使刑事管辖权,1982年公约与1958年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除4种情况外,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但1982年公约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例外:如有违反“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可对该船舶采取任何措施,逮捕人或进行调查。对于民事管辖权的行使,1982年公约重复了1958年公约的规定。
    7.领海无害通过制度是沿海国领土主权与航行自由妥协的产物,因此,沿海国在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还需承但相应的义务。沿海国最主要的义务是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行使。第2项义务是妥为公布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第3项义务是,除为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提供特定的服务收取报酬外,沿海国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注:
    〔1〕见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海洋法的报告,1992年11月5日,载于西蒙斯:《海洋法的新方向》,1995年英文版,U.6.9,第17段。
    〔2〕见西蒙斯:《海洋法的新方向》,C.29。
    〔3〕同注〔2〕C.46。
    〔4〕同注〔2〕,C.48。
    〔5〕同注〔2〕,C.54。
    〔6〕同注〔2〕,C.27。
    〔7〕见菲斯莫里斯:“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的一些后果”,载于《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英文版第8卷,1959年英文版,第23页。奥肯奈尔持同样观点,见奥肯奈尔:《国际海洋法》第1卷,1982年英文版,第297页。
    〔8〕见杜贝·维格内斯:《每洋法手册》,第1卷,1991年英文版,第928页。
    〔9〕同注〔2〕,C.54。
    〔10〕同注〔2〕,C.58。
    〔11〕同注〔2〕。
    〔12〕同注〔2〕,C.29
    〔13〕同注〔2〕。
    〔14〕美国的反对意见可见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海洋法公报”,1985年10月英文版,第6期,第40页。
    〔15〕同注〔2〕,C.29。
    〔16〕同注〔2〕,C.7。
    〔17〕同注〔2〕,C.7。
    〔18〕见南丹和罗森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论》第2卷,1989年英文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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