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中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原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

    一般认为,“必要的步骤”可包括: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第25条第3款);就有关事项制定法律和规章(第21条);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22条);要求军舰立即离开领海(第30条);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刑事管辖权(第27条)。
    关于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问题在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就曾讨论过。1958年公约将沿海国的这项权利写在了公约的第16条第3款,并限制在“如果对保护国家安全很重要”,沿海国才可这样做。1982年公约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但有一重要变化:第25条第3款将上述条款改为“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包括武器演习”的增加扩大了沿海国安全利益的范围,同时也表明国家安全与军事安全有关。
    然而,沿海国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从1982年公约第25条第3款来看,沿海国行使这项权利,除“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外,还应遵守下列三个条件:(1)停止只能是暂时的;(2)暂停只能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3)暂停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而且,这种暂停只有在正式公布后方发生效力,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对任何特别船舶的“特殊”暂停。上述三个条件中,第3条“不歧视”原则是很重要的,它既包括对所有外国的船舶同样对待,也包括对载运货物来往于任何国家的船舶或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不得加以歧视。
    对上述三个条件的遵守在实践中不是很严格的。有的国家在其领海内因把一海区用作军事基地或船坞而长期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也有的通过国内立法,在其领海的某些区域完全禁止外国船舶航行。1985年,利比亚通过一项立法,在其领水的某些区域禁止外国船舶航行,并要求为到达利比亚港口而驶入其领海的船舶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后又规定无害通过权只在白天可行使。利比亚的这一规定遭到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强烈反对。〔14〕美国等国认为这一规定是对1982年公约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而且是对沿海国“暂停”权利的滥用。在美国等国的反对下,利比亚撤销了这项规定。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关于暂停无害通过权的规定。如前述保加利亚立法〔15〕第22条指出,“为了保加利亚的安全利益,包括武装演习,国防部、联合交通部和内务部,可在领海的某些区域暂停无害通过和在内水某些区域禁止航行。这些措施将及时在《航海者通告》上公布。”法国1986年3月颁布的“外国船舶通过法国领水的规定”〔16〕第6条指出,“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可在领水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告后发生效力。”
    1982年公约第25条第2款还有这样一个规定:“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况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上述情况是对公约允许的“通过”(第18条第1(b)款),沿海国也有采取“必要步骤”的权利。公约中与这项权利直接有关的是第211条第3款,它要求“各国如制订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只进入其港口或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的条件,应将这种规定妥为公布,并通知主管国际组织。”该条款附加的条件是,“本条不防害船只继续行使其无害通过权,也不防害第25条第2款的适用。”
    由于上述条款对沿海国的安全也很重要,实践中也有的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如前述法国立法〔17〕第5条规定,“在外国船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上述机构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破坏。”  
    按照联合国主管海洋事务的官员南丹的解释,1982年公约第25条第2款所称“港口设备”应包括“港口”(第11条)和泊船处(第12条)。〔18〕
    三、沿海国可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1958年公约第17条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依照本公约各条款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规章,特别是有关运输和航行的法律规章。”这条规定除了说明沿海国有制定法律规章的权利外,并没有对这项权利规定任何限制。与此相比,1982年公约作了一些改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