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法中,法律责任的概念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国内法上,国家有时候享受免于法律责任的自由,或者享受不受国家法院管辖的豁免。然而在国际法上,作为主体的国家对于它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这种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对该国家(例如赔偿的义务)和对其它国家(例如受害国寻求救济或采取对抗措施的某些权利,或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所有其它国家对不法行为做出反应的义务)产生某些法律后果。[16]国家责任的定义为“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法人由于毁约和不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并有义务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则”。[17]因为抱歉和道歉所对应的客体都是对方被 侵害的事实,这自然就涉及到了责任认定。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过错的出现在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将所有不法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统称为“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又可分为“公犯”和“私犯”,后者既包括了犯罪,也包括了侵权行为。[18]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做错事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者必须具有过错(culpa),古典学者把过错理解为可归责性。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就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在古罗马,不仅对契约外损害的归责要求有过错,就是对违反契约也要求有故意或疏忽的存在。[19]过错责任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和道义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社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 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 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但它不是有时由指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仍有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不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20]
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当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预料到或意图达到其行为的结果,都不影响责任的成立。[21]
和民事法律责任相似的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可以做出同样形式的划分。那么抱歉所对应的责任就应该是严格责任,即不论责任承担国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但它可以援引极为有限的抗辩理由来否定其责任。最典型的就是中美撞机事件之后,美方虽然表示了歉意,但很快就千方百计找出种种理由试图推卸责任。道歉则应该与绝对责任相对应,即被告国完全并毫无例外地根据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负责,并因此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后果
由于抱歉和道歉对应的法律责任不同,那么它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不同。
1、抱歉的后果对加害方来说并没有多大的损失。它表示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上的规范,所承担的严格责任可以有这样几种后果:一是完全否认其责任。对于对方所受到的损害,抱歉的行为主体本身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表示了不安和遗憾,但认为这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和自身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是援引有限的抗辩理由所能实现的。三是不做出停止不当侵害的承诺。美国在撞机事件之后依旧派军用飞机对中国沿海进行抵近侦查,足以说明这一点。四是不做出任何赔偿。
2、道歉的后果对加害方做了较严格的规定,目的是让受害方得益。国际法上规定应有以下几种后果:一是做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的保证。二是惩罚肇事者。例如,在今年二月美军格林维尔号潜艇撞毁日本一渔船的事件发生后,美方向日方做了公开道歉,并于四月给该潜艇艇长斯克特-沃德尔做出退出现役的处分。三是不法行为国的军队对受害国的国旗或大使馆致敬。这可以理解为是道歉的一种形式。另外,还可以要求不法行为国用金钱赔偿来弥补精神损害。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事件发生后,美方就给每个遇难家属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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