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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和道歉的法律比较

  2、 国际法中的道歉
  同国内法类似,当一个国际法主体对另一个国际法主 体的利益造成侵害的时候,就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在国际法理论中,习惯上把国际责任分为政治的,法律的和道义的责任。与此相应的责任形式分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9]这种分类方法是否恰当,学界尚有争论,但至少我们可以断定,道歉是国际责任的形式之一,是具有国际法意义的。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词典》对道歉是这样下的定义:道歉(apology),国际不法行为国对受害国表明谢罪之意。是解除国际责任(赔偿损失)的手段之一。比单纯表示遗憾的程度更高。这里出现了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奥本海国际法》中规定,“当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行为违反一项国际法律义务时,即产生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全面概念包括从对条约义务的轻微违反到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违反特殊国际法的行为”。[10]这就是说,只要违反了条约义务,不管程度大小,都应该明确认为是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再从辞典的解释来看,国际不法责任(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由一国首脑或政府,或者经政府首脑命令或授权的任何官员或个人,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对另一国实施的侵害。范围从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到不履行条约义务的行为。总之,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要求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或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发生,就会发生道义上和物质上的赔偿责任。[11]
  按照国际惯例,“在非法行为实际概念中所包含的基本原则——一项似乎由国际实践特别是仲裁庭的裁决所确立的原则——是:赔偿必须尽可能清除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并重建如未发生该非法行为很可能就会存在的状况。……至少,在通常不法行为者方面的正式道歉通常是必要的。这种道歉可能必须采取某种礼节行为的形式,例如对受害国的国旗或国徽致敬、派遣道歉特使等等。”[12]比如,1937年12月14日日本关于在中国敌对行动期间美国炮舰潘奈号和3艘美国船被日本飞机炸沉的事件日本给美国的照会,日方对于这个事件表示了深切的遗憾,做了真诚的道歉,答应赔偿一切损失。
  (三)抱歉和道歉的法理特征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抱歉和道歉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的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要有不同的理解。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13]那么抱歉和道歉这两个词在法律应用中体现出怎样的特征呢?
  1、 抱歉的法理特征
  因为抱歉是一种心理感受或状态,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定义,所以它在法律方面的应用并不很明显。它的特征只能称作是一种“准法理特征”:
  其一,行为方式的非正式性。抱歉是行为主体一种思想意识的反映或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它通过行为来体现,而这种行为通常并不经过严格的法律或政治程序,随意性或主观性较大,因而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行为。它的主要方式有口头表达,通过书信、便条等文字流露,还有就是在不做语言解释的情况下,做出某些有利于受害人的事实举动,也可视为对受害人表示抱歉。
  其二,承担责任的相对性。抱歉这种心理状态更多强调的是行为主体的主观感受,是客观事实在主体心理上的反映。这其中主体与客观事实之间是否有责任关系并不明确,也就是说抱歉只体现主体的态度而不表示责任的归属。
  其三,行为的非诚信性。这仅指行为主体在表示抱歉的当时具有真实的意图,而在事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主体可以做出与抱歉之时并不相符的举动,即不具备诚信性。此次中美撞机事件之后,美方在中方的一再坚持下表示深深的歉意;但随后,美方的态度却又急转直下,把自己的责任全部推掉,并无端指责中国方面违反种种规则。同时,继续派军用飞机到我近海侦察。这就是个很明显的例证。
  其四,行为的政治性和道德性。抱歉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此它的应用更多体现的是道德意义和政治意义。自己做了危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在道德意识的影响下,就会生出一种不安的心理,进而在言语、行动上有所流露,让人感觉到对方的歉意;或者在政治交往中,特别是国际间交往的时候,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既需要维持与它国之间的关系,又不能让本国承担绝对责任而利益受损,于是就适当地表示歉意,来赢得外交斗争和政治斗争上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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