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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跟单信用证支付下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试析跟单信用证支付下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何丽莹


【全文】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的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一旦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后,如果买方拒付货款或遭遇破产,卖方就将蒙受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或在货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的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货款。然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适合意义和种方式移转,各国的立法分歧非常严重。当代硕果仅存的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汉堡公约》以及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都对国际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不作直接规定。同时,各国对于所有权转移问题规定方法差异非常大,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特定无或经已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买方。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如果买卖当事人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约定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这仅针对的是国内的货物买卖,对于国际贸易买卖是不适用的。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所有权转移的统一十分困难。
  二、跟单信用证支付下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由于篇幅的关系,同时由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我仅就跟单信用证支付情况下所有权转移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曾看到一个对于信用证项下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这样的论述:首先,出口地外汇银行议付卖方的跟单汇票,货物所有权有条件的从卖方转移到出口地银行;其次,进口地的外汇银行向出口地的外汇银行支付汇票票款或者承兑汇票,货物所有权又有条件的从出口银行到进口银行;再者,买方向进口地外汇银行支付汇票票款或者承兑汇票赎回票据,此时货物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至买方,只有买方完全接受货物,所有权才完全转移。
  那么,在跟单信用证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正如上述观点所述呢?我认为不是,上述观点并没有说明何谓“有条件的转移”,也没有说明为什么银行会占有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这样的观点也没有准确的具体的说明在跟单信用证中,买方、卖方、银行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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