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法律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和总结。正确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会指导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评价和采取正确的态度,同时也会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传统法律心理。
调查显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尤其在“民告官”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上,具有了一种平等、平和的诉讼心理。当问到:“某公民将您所领导的行政机关起诉到法庭,法庭通知您到庭应诉,您采取什么态度”时,有84.5%的人选择了“这很正常,该应诉就应诉”。这对于一个有着深厚的“官贵民贱”、惧讼厌讼传统法律文化的国家来讲,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但是,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调查所显示的情况还不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在权威观念上,仅有67.3%的人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树立
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甚至还有比例不小的人(8%)选择“法律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尤其不能大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点。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只有41.8%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2.6%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另有15.6%的人竟然回答“不知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
宪法原则,以及“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样的法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还相当淡漠。在对“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理解上,相当多的被调查对象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甚至是封建时期的“官为民作主”、“官管民从”的认识水平上,有71.6%的人将“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或强制老百姓服从管理,而对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依法治吏”采取认同态度的仅仅有25.9%。因此,当问及“为什么强调对各项事务依法管理”时,相当一部分被调查对象(38%)注意到的是法这种“手段”对被管理者的威慑力和国家强制性,而忽视了或者根本就没有想到依法管理首先是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在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上,有79%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地认识到“党的领导就是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另有20%的人不是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排斥任何对司法工作的过问和干预”就是认为“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党委有权参与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这20%的比例虽然不高,但调查对象毕竟是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其思想和行为会对当地的法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因此,20%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比例。
(三)对实现法治国家寄予厚望,但对法制建设的现状评价不高。一个领导干部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前景,这关系到他能否建立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这种信念又反过来影响他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因此,领导干部对法律现象的评价, 应是其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
调查资料显示,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和现存法律制度的作用,被调查对象均作了较为肯定的评价,如在回答“您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景有何看法?”这一问题时,只有10.4%的人选择了根本实现不了或说不清楚,其余89.6%人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在回答“您认为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一问题时,选择否定性评价的仅有4.8%,其余95.2%的人作出了较为肯定的评价。但同时,调查对象也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在回答上面第一问题时,仅有3.6%的人认为我国的法治国家目标会很快实现,而86%的人则认为虽然能够实现,但很艰难。在回答上面第二个问题时,只有48.6%的人认为,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另有46.6的人认为,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作用不大。这种情况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认识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艰巨性、长期性,对法律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表示了深深的忧虑。为什么法律实施状况不很理想呢?表四的统计数据基本回答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