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安全价值在理论上可以分为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个方面,构成静态安全是指物之占有方面的安全;物的动态安全则是指物的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占有制度在维护物的静态安全 和动态安全两个方面各有作用在保护作为事实占有的同时,占有制度对善意一方因市场上公开的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样就使交易主体对商品交易产生安全感,从而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占有的概念及其特征
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它的特征如下:
1.占有系以物为客体。占有的客体为物。对于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如地役权等,不得成立占有。再如自然人,也不得成为占有的客体。另外,所谓物者,系民法上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2.占有系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属于人对物的关系,此种关系表现为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和时间关系予以认定。#2
从空间关系上,人与物在场所上有所结合;从时间上,人与物在事实上应有一定的继续性。例如,偶有家禽入院而旋即出者,院之主人不得谓有占有产生。
3 .占有系事实。占有本质为何,究为事实而或权利,众论不一,另有论者,认为占有系权能(苏联民法采之),通说采为事实,笔者赞同此说,后有详论。
(三)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系指基于占有所生的法律效果。占有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权利推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又称占有权利推定力,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上行使是权利,推定其为合法并有此权利*4权利推定基于物的不同而生的效果不同:(1)动产所有权的法律推定。如果占有人占有的是动产,那么在法律上,该占有人被视为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他人可以与之进行各种交易,他人基于交易而获得的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此举一为保证占有的公示、公信力;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2)不动产所有权的事实推定。在物权理论上,对不动产是否适用权利推定意见不一。如法、德、瑞士等国的民法规定,权利的推定不适用不动产。日本和我占有界定的法律意义国台湾地区则将其推之为不动产也可适用之。(3)金钱、不记名的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完全推定。对于金钱、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一旦形成占有,则占有人完全享有所有权。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占有人行使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
2.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律,该法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5通说认为,这是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开端,对于善意取得,其构成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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