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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冷战结束、苏联解体,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似乎又恢复了一致,世界仿佛也回到了曾经的第4种基本构造。这种表像虽然在安理会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事件的反应中得到了一定的证实,却并不完全正确,因为5大国的一致基本停留在对掠夺他国领土行为的制裁上,从未及于人权领域。即便是在1991年和1992年由安理会授权对伊拉克和索马里进行的军事干涉中,虽然实质上是以人道主义为目的,干涉的合法化依据却并非是“人道主义”,[20]而是因为某些国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等反人类罪行(既使是与战争无关)可能会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范围。[21]Reisman不无讽刺地写道:
  在这些享有否决权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有一个不可能有意义地遵守国际人权标准,除非它削弱或改变自己;而另一个正处于转型阶段,其最终结果难以预料。(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and veto-franchised members was an unrepentant dictatorship that could not comply meaningful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 without weakening or transforming itself, while another was in a process of transition whose ultimate outcome could not be predicted with any confidence.)[22]
  人权对主权的挑战
  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出现,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对非政府参与者的广泛开放,对单方面行动的法律地位产生了深远(并且是未曾预料)的影响。
  传统上,人权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个人甚至根本就不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23]国际法并不调整个人权利与其国籍国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被认为是属于一国绝对的国内管辖范畴。二战后,随着人们对这两次惨绝人寰的战争的深刻反思,人权运动兴起,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人们认识到,我们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一个公民。人权再也不能被认为是“纯属一国内政”了。例如,禁止种族灭绝、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禁止奴隶制度等等,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甚至是强制法规则(从而不适用“一贯反对原则”),怎能说这还是“纯属内政”呢?另外,当一国加入某个国际条约后,也就不能再以内政为由拒绝保护条约中规定的权利[24];原来可能属于内政的事项转化为国际条约的内容,原来可能不归国际法调整的事项,由于国家根据条约对其主权进行限制而变得国际化。[25]有很多学者并且主张,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不单单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也是它的根本目的,与维护和平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26]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责任法中的首要原则,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是为所有国家关注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法”(jus cogens)。相应的,当一国严重违反这种义务时,任何国家都有权利以和平方式[27]对抗该违法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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