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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福州IP电话案”

  事实表明,马尾分局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暧昧,举不出能说服人的理由。但是,仅仅因为马尾分局态度暧昧,仅仅因为该行为形式上与行政行为有相似之处,就能得出结论,认为该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吗?显然不是。别忘了,该行为是在一个完整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基于一个刑事案由作出的,并且,该行为作出以后,该案件也没有因此从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而是继续处于侦查的状态之下,我们怎么能够仅仅把这一个行为孤立出来考查呢? 
  在相应的环境和彼此的联系中才能正确的分析一个事物,这几乎是每一个高中生都学过的哲学常识。把事物与其周围事物的联系割裂开来,孤立的看待它,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同样的道理,在分析马尾公安分局暂扣陈氏兄弟五万元钱的行为时,我们也必须考查其前因后果,把它放到“统一的彼此联系的”整体中考查。这样,我们发现,虽然该行为本身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但它依旧是属于整个对陈氏兄弟非法经营一案的刑事侦查行为的一部分。
  对于该行为性质模糊,也许,我们可以作出两种解释: 
  1)马尾分局在对陈氏兄弟取保候审时,保证金手续做得不规范。事实上,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常常只用一种单据形式来开具哪怕不同性质的现金扣押收据,用“××扣押款专用单据”的方式来开具保证金收据,也是很普遍的做法。
  2)由于我国目前取保候审的体制尚不完善,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取保候审后就不知踪影,公安机关因此不必返还保证金而从中渔利的现象也是存在的。马尾公安分局暂扣陈氏兄弟五万元钱的行为性质模糊、手续极不清楚,且在法庭上对此的解释又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这不得不让人联想起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即便这种假设是事实,即马尾公安分局在责令陈氏兄弟缴纳五万元钱的时候,确有不恰当的想法,但是,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来规制公安机关这样的想法,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授权法院审查因这样的想法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即便假设成立,我们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尾公安分局的行为应以“刑事侦查行为”认定为宜,法院无权对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对于陈氏兄弟而言,只能等待本案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陈氏兄弟就够不上刑事罪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物品和五万元钱,但还需等待其它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行为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同意提起诉讼,那陈氏兄弟就只能等待“公堂说理”了。
  也许,从大众和媒体的角度来看,会认为马尾公安分局的做法确有不对之处,这样的认定对陈氏兄弟是不公平的,但遗憾的是,就我国现行法和法理判断,得出的只能是这样的结论。马尾公安分局也许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批评,但,司法活动遵循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 
 
  (三)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本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公安机关涉及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行政和刑事的双重职能,可以说本案的所有争议都是因此而起。这在上面已经谈过了。
  就现实情况和其它各国的做法来看,公安机关作为最基层最具体的执行机关,其双重职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实践的需要,因为,正如前面所谈到的,“行”与“刑”的区别有时只是“一线之间”,我们无法做到把这两个紧密联系的东西,人为的分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来管理,那样只会带来二者之间无穷无尽的冲突和纠缠。
  现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因为有权行使和选择行使这双重职能,而拥有了过大的权力。权力没有制约就很容易被滥用,所以,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来制约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应该把公安机关置于一个较其它部门更加严格的监控和审查体系当中,应该将更多的举证义务加于公安机关之身,应该有更加详尽的诉讼法来定义和判别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在公安机关的区别。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部份做得还很粗糙,有些甚至还是空白。再加上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实践中的程序和手续活动本身就有许多很不规范之处,就更加容易引起争议,出现一些在社会大众看来不太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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