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时期的背景下制定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9世纪经过了一段较长时期的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实力大幅度增强,资本主义统一市场已经形成,同时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一部分大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上的经济支配力量。这些企业为保持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采用了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以打击竞争对手,攫取垄断利润,引起了社会经济力量对比的失衡和各方利益的冲突。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继通过了三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克莱顿法》( Clayton Antitrust Act )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从而建立了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反垄断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条款中。90年代初制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曾有人提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一并立法,但由于当时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市场机制远未完善,垄断没有其产生的经济基础,反垄断也就没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垄断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的伴生物”[5],反垄断立法也必须在一定的经济发达程度下才是可行的。现在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社会和经济条件,这体现在:
首先,从我国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看,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开始形成,经济性垄断给经济生活带来的问题将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难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正需要依靠一部《反垄断法》来解决;
其次,不少外国的大型企业已经在我国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可以预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些外国企业必然会进一步的抢占我国市场。而如果他们利用自身原有的优势地位进行垄断,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在这一方面已有一例:98年微软曾准备将其汉字手写系统捆绑于操作平台系统(即WINDOWS)之中,试图利用在操作平台系统中的优势地位来抢占中国的汉字手写系统市场[6]。而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却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如果我国不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对这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就无法加以限制。可以说,《反垄断法》将成为我国企业抵抗外国大型企业垄断的重要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