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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繁简之辩

  很显然,在裁判文书改革的设计上,充分地考虑到裁决面对当事人的特点及他们的具体需要,务实地考虑到当前我国审判力量相对于案件数(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实务)还相当薄弱的现状,再进一步考虑到具体案件中效率与公正的辩证关系,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现实。也就是说,我们的裁判文书应详略得当、繁简得体。具体理由如下:
  裁判文书的直接作用在于对涉诉争端以司法程序作出判断,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它还是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运行,对社会和其它人而言,它应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所最为关注的是裁判的最终结果及其依据;这也是法律在施行过程中,人们理解法律、以致运用法律的重要信息来源;而且,限于我国法制水平,这往往也是人们最难以得到和难以理解的信息。因此,这方面的论述无论多么详细也不为过。而裁判文书的其它方面,当事人易于从其它既有途径获得,一般是一些概念性和程式性的内容且不太为人所关心,因而适当简略对于文书的整体效果并没有很大的影响。以这样的标准确定繁简,可以突出文书的重点部分,使当事人更方便地获得、理解相关信息,更好地实现裁判文书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审判力量还相对较弱,而各类案件数都呈上升势态,案情也日趋复杂,法官的工作压力已经相当大。如何将审判人员的精力有效集中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推论最后的结论?体现在裁判文书改革上,就是有效地减少其在这方面的重复劳动。裁判文书的相当部分是表述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审理过程,这些内容在案卷的其它部分都有充分、详细的记载,过于强调这些内容的完整和详尽,无疑会分散审判人员的精力,反而会使应当重视的部分得不到充分的论述。现在,许多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面对巨大的工作量,每天都疲于应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的重复劳动占用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非常不利的,也与我们裁判文书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
  3、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效率与公正始终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过于强调效率固然会使公正得不到保证;但一味强调公正,也会使效率大打折扣,使案件一拖再拖,“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最终也会使实质上的公正难以实现。认识这一辩证关系,对于确定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裁判文书的内容实质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但在形式上却又不能不考虑到效率的需要。对于涉及到案件的裁判结果及其依据的部分,应充分论述,运用哲学、逻辑、法律等各种方法将道理说明说透。对于其它的部分,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则应一律从简,归纳概述一下即可。
  以上既是裁判文书应繁简得当的原因,也是如何确定详略的标准。从我国的审判实践看,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地的裁判文书改革中,一般仅仅强调文书的说理充分性、形式完整规范性,大量的裁判文书从篇幅上看,该简的未能有效地简化。从随机抽样统计的判决书分析看:对相关事实认定与最终结论及其依据的论述篇幅一般仅占总篇幅的40%左右。对比国外一些法治国家的此类比例,我国这方面的改革还需要大力加强,例如一份典型的德国或美国刑事判决书(见2Ks1/59起诉汉斯-乌尔里克-卡尔-马克思-布拉奇医生一案和美国诉戴维-德尔瓦勒一案的判决书)的事实和说理部分都占总篇幅的80%以上,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除此之外的案件一般情况,要么省略,要么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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