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冯俊:后现代哲学主要强调没有唯一的真理,所有的观点都不具有真理性,都只是一种perspective,即一种观察问题的视角。另外,后现代哲学反对宏观话语,是与60年代法国学生运动的失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欧洲遇到的挫折有着直接的关系。他们觉得用马克思主义之类的宏大理论已经不可能解释一切。不同的人群、阶层有不同的经历,而且在同一类的人群如妇女中,由于经历不同也可能有不同的视角。
关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区别可以用两个比喻,现代主义是纵向思维,而后现代主义是横向思维;现代主义是城邦思维,而后现代主义是流荡思维。
后现代哲学有大小之分,小后现代仅指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罗蒂、博德里拉五个人,而大后现代除此之外还包括批判理论、女性主义、后马克思主义等。虽然他们中许多人不承认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甚至不用后现代这个词,但是他们有共同点,现代主义强调事物的本质方面、必然性,强调理性的作用,而后现代主义强调非本质方面、偶然性,强调非理性的作用。后现代虽然像朱苏力教授讲的,不仅仅是一个时代化的概念,但毕竟也有时代性,可以从时间上来界定,即后现代是针对现代化产生的问题,针对后工业社会的问题而产生的。后现代主义不代表哲学的发展方向,也不可能救中国,但是它对于人类的思维有贡献。它启发我们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时,必须注意西方在现代化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吸取它们的教训,不要不顾后果。
二、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流派
1. 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新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这种用法不仅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它一方面强调时间的断裂,另一方面又把时间维度本身当成一种有神奇魔力的组织框架。它把时代或所谓时代精神本质化了。
不能把一切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称为后现代法学,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都不属于后现代法学。现在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法学的学术流派很难称之为后现代的。不仅其内部差别很大,而且它们与先前的法学流派差别就理论思路而言并不那么大。例如,法律经济学,显然延续了启蒙时代以来的理性和科学精神。批判法学当然是受到了后现代思潮的某些影响,但是其主要来源也仍然是现代主义的,理性主义的。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有比较多的怀疑主义的因素,但也受到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例如霍维茨、特鲁贝克、图希内特都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他们的著作都有很深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影子。甚至怀疑主义也并非后现代的特征,而是一切力求创新的研究者(而不是“常规科学”的研究者)的特点。至于批判法学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命题:法律即政治,也不过是在重复着古希腊的强权即真理的命题。而这个命题在圣奥古斯丁那里,在马基雅维里、霍布斯那里都一直存在,并且是这些思想家的思想主线或之一。法律与文学是一个以研究领域或材料而勉强组合的法学学派,其内部其实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纲领,或核心命题,因此它也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派”。女权主义、批判种族理论也大致如此,其内部没有统一的理论纲领,而是一个依赖特定的研究群体,强调这一特定群体的独特视角之存在,并以特定问题为中心而组合的学派,甚至其中许多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理论来说,还是一个到处游荡的无家可归的人。它并非一个学派。
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来源是传统人文学科中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看一看当代后现代主义的一些主要思想家,他们都不是经验科学的信仰者,例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罗蒂、费希等,有些甚至是反对者。尽管他们中的某些人(例如福柯)也进行了一些从广义上属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但是他们的倾向从总体说来还是哲学的,人文的。
还有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主义的学者,他们则更倾向于强调实证的社会科学,他们的一些结论可能同后现代的一些命题相近。但是他们得出这种结论是从具体的实证研究获得的结果。例如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研究,使得“哲学死了”;例如波斯纳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使得他主张“超越法律”。但是,他们提出的命题都是有更强的学科针对性,而不是一般的普遍的断言,更不是将这一断言作为他们实际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他们反对从原则出发,主张“不要想,而要看”,反对太多的形而上学的玄思,认为逻辑是批判的武器,而不是行动的武器,是破坏者而不是创造者。因此,要将这两类尽管在某些结论上有相似之处的学者归为一类,实在是一种混淆视听,有可能误人子弟。这种习惯性归类之偏好反映出一部分学者在阅读学术著作时过分注重结论、断言,而对学术著作获得结论的理路缺乏关注,对这些后一类学者研究的问题本身缺乏关注和理解。或者说,关心话语超过了被话语说的那个东西。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主要包括三个学派,即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批判种族主义法学。这三个学派共同否定现代法学的普遍性原则,强调法律对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含义,因而在理论和方法上互相支持。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认定标准,一个基本共识是看其是否承认法律的普遍意义。批判法学不被看作是后现代法学,因为它在对资本主义法治进行激烈批判的同时,承认制度的整体性而不是把制度分解。基于这样的标准,有人认为同性恋法学没有自己系统的理论,而上述三种法学流派则比较成型。
于兴中:后现代法学的流派包括法律解释学、批判法学、新实用主义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此外还包括同性恋法学等。对于朱苏力教授的观点,我主张用一种较为宽泛的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概念,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法律和经济学中都有一部分是后现代法学,一部分不是后现代法学。批判法学中肯尼迪的思想有一个转变过程,前期属于批判法学,后期属于后现代法学;法律和经济学中波斯纳的观点也有一个转变过程,《法律的经济分析》属于法律和经济学,而《法理学问题》以及《超越法律》属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中激进的女权主义主张没有统一的女权主义理论,不同的阶级、种族有不同的女权主义主张,显然受到后现代的影响。
朱景文:后现代主义对法学的影响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些公认的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如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罗蒂、费希从方法论上对法学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们本身也不乏后现代法学的著述;二是它影响了一些属于“亦己亦彼”的人物,如肯尼迪、波斯纳;三是它也影响了一些公认的属于现代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如德沃金、罗尔斯。
美国学者敏达(Gary Minda)认为,后现代法学可以分成两个流派,一个是以德里达、福柯等人的怀疑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法学流派,他称为嘲笑主义(ironist),以施拉格(Pierre Schlag)为代表;另一个是以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法学流派,以波斯纳为代表。二者在对真理的态度上有共同点,即都不承认有普遍适用的真理,但前者对真理采取怀疑主义,破坏、解构,而后者对真理采取实用主义,有用的即是真理。这种分类有一定道理,但是就对资本主义的态度而言,一般把后现代看作是反对资本主义的理论,对资本主义采取批判的态度,怀疑主义、嘲笑主义在这种意义上无疑都属于后现代法学的范围。但是,波斯纳的理论常常被视为“富人的理论”,主张“福利的最大化”,则很难看作是后现代理论。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张清: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著名法律思想家倡导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验证了后现代法学的积极意义,展示了后现代法学的发展前景。波斯纳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到《法理学问题》,实现了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视角和本质主义的观点以及经济分析是美国法律的本质基础向罗蒂的后现代实用主义的转变;昂格尔从《知识与政治》到《批判法学运动》,实现了从自由主义法治的根本矛盾是理解美国法律的基础到提倡一种反基础的或“地方性批判战略”的转变;德沃金从《认真对待权利》到《法律帝国》,实现了从对待权利的强烈的基础主义的“正确的答案”到法官的“最好的解释”的转变,这种智识视角的微妙变化似乎说明了对其普适的
宪法基础不那么自信了;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实现了从政治的正义观念到“安排良好的社会”的普适主义观念的转变。这些当代重要法律思想家的理论转变和思想范式的转型,表明后现代的态度部分是颠覆性的,同时也导致对法律发展的新的洞见和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