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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历年的改革,特别是1998的改革,使户籍制度具有一定人情味,人民的迁徙自由有一定的扩大。但是,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仍远远不够,仍然是一种束缚人的自由的制度,一种身份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的坚固堡垒和现代化发展的绊脚石。⑴户口限制政策仍极为严格,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向城市,城市间的户口迁移仍受严格限制。已放开的户口迁移仅考虑到亲属关系和吸收人才资金,不能反映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需要;⑵一些城市虽向外地人开了一道口,但在背后仍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如北京仍只允许大学本科以上高科技人才进京;大多数企业单位招工,仍把户口作为其中一个不可缺乏的硬件;⑶进城农民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要额外负担暂住证、务工证等名目总多的费用,在农村的各种税费则一分不少;(4)城乡的社会福利待遇仍有巨大的差距;(5)国家仍奉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6)已出台的措施,法律层次不高,基本上是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其中很多规定还仅具有指导意义,约束力不够,存在不少漏洞;等等。
  总之,户籍制度虽有所调整,但无根本改观,迁徙限制、户口歧视仍然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存在。正如前面所说,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政府必须还人民予迁徙自由,还农民予公正。迁徙自由的实现,将极大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现代化的实现,我们不能再为少数人的眼前利益,而丧失这良好机遇。
         六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迫切要求。实行这一变革,关键在取消迁徙限制与户口歧视,形成尊重个人选择自由迁徙机制与不以户口为界限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过,这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联系到户籍制度、就业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制度、政治体制等作综合的改革。
  (1)应该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的保护。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可裁定该法律实效。美国最高法院曾裁定加州政府违宪,因为其歧视从外州移入的穷人。在加州穷人每月能领取600美元的救济金,而从路易斯安那州移入穷人每月只有200美元救济金。最高法院说加州的规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迁徙自由将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通过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国家出台许多指导性措施,各地出现各种试验性地方户口,有的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能享受同等待遇的户口管理制度。
  (3)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实现迁徙自由。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户口管理机关仅是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证据,并加以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现有的户口管理制度,除了农村之间外,在城乡以及城市之间,都仅对户口迁徙开了一道小口,仅允许城市为引进人才与资金少量地吸收外来人口。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就是实行真正的迁徙自由,只要申请人又适当的住所与活来源,就应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允许其迁徙。
  (4)合理确定迁徙自由的法律界限。与其它自由一样,迁徙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政府可对其依法限制。迁徙自由的实质是要取消从农村到城市、从城市到城市的迁徙限制,并不排除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风化或他人权利的法定限制.
  (5)进城落户的农民,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
  (6)大力推进城市化,改革市政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弱化城市居民的特权,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8)对于农民以及进城民工应予特别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解决农民问题不能只是把他们推向市场,农民已经为现代化做出太多的牺牲,国家应该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政策)。对进城农民,应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否则对于他们,迁徙可能只是从贫穷的农村到城市的贫民窟。
  (9)应该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特别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来监督这一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长期没有其实际利益代言人,国家干部都居住在城里,是迁徙限制、户口歧视的制度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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