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此外,对法令(Acts)一词,欧盟法院采取较为广义的解释,认为法令不仅指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而且包括这些机构就个案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dicision)指令(direction)。据此,可以认为欧盟法院不仅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除了行政规章以外,欧盟法院对欧盟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也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该法律意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话。就这一方面而言,欧盟法院具有类似宪法法院的功能。
  
  在一份具有宪法意义的判决中,欧盟法院进一步将司法审查权扩展到对成员国所通过的法律措施进行审查,欧盟法院认为“欧盟是一个基于法制原则建立的共同体,因此,无论是成员国或欧共体的机构,当他们所通过的法律措施与基本宪章(指EC条约)是否相符合产生争议时,都不可逃避司法审查。
  
  2.诉请宣告无效的主体
  
  成员国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权在欧盟法院对欧盟法令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因为欧盟法令往往涉及他们的利益。有时即使欧盟机构制定的法令是针对另一成员国的,其他成员国也有权提起诉讼。如,在意大利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中,欧盟委员会向英国电信公司发出一项决议,结果意大利政府就此在欧盟法院对该委员会提起诉讼。〔2〕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有权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令提起诉讼,反之亦然。有趣的是欧盟委员会常与欧盟议会联手对欧盟理事会的法令进行挑战。例如,在欧盟委员会诉欧盟理事会一案中,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认为,根据欧盟条约第100条之规定,关于处置某项有毒废物的指令,只要有欧盟理事会一般多数通过即可,而欧盟理事会在作出决定时采取了一致通过的标准,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结果,欧盟法院同意这种观点,废除了该指令。〔3〕
  
  欧盟议会对于欧盟议会是否享有起诉权,欧盟法院在认识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在80年代前期,欧盟法院认为,既然欧盟条约第173条规定可以对欧盟议会起诉,从公平角度出发,应认为欧盟议会有起诉权。据此欧盟议会曾参加几起案件的诉讼。但1987年当欧盟议会独立对欧盟理事会提起诉讼时,法院断然否定了欧盟议会的起诉权。法院的理由是:议会有其自己的政治手段,从而使他人听到议会的声音。然而,1988年谢诺菲尔案件中,法院修改了观点,认为从保护议会的权力角度出发,在必要时议会有权根据173条对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法令提起诉讼。〔4〕法院的这种观点在后来修改条约时被采纳。修改后的欧盟条约第173条规定:“欧盟法院在由欧盟议会及欧盟中央银行提起的保护其特权的诉讼中有同样的审判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