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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

  在基本权利的结构中,我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防御权的结构,第二个是国家的保护义务的结构。在这边我想跟刚刚谈基本权利的功能时候有所不同。在谈基本权利的功能是,我把重点放在国家的保护义务上,在这边我将重点放在国家的防御权上,这有两个理由,首先国家的保护义务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而且落实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困难,即使在德国,也是在六、七十年才兴起的一个看法,在实务的运作中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谈的少一点。相对来讲,防御权的问题在学术上是相对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第二个理由是我认为或许是更重要的理由,即使在防御权的结构中,也有这两种功能的区别。下面接着谈防御权的结构。
  防御权的结构谈的是什么呢?谈一个有关宪法的案子出来。一个法官 ,一个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他如何分析这个案子,如何分析这个案子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家可以想象,举例来说,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这句话是否就代表着任何国家对言论自由的干预就是违反宪法的基本权利吗?宪法规定了公民很多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个人的实践中是会互相冲突的,而且不可避免国家的干预。假如一切的干预都是违反宪法的,结果会出现一些很荒谬的结论。因此在德国他是怎么样的?
  首先必须问的问题是一个国家行为是不是属于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假如不是,就可以排除这个行为不侵犯基本权利,假如是并不代表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干预并不代表就是侵犯。换句话说,当一个国家行为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还要追问这个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问题在于你如何判断一个干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德国的实务运作上有一些很复杂的过程和规定,我个人是很佩服的。但是我认为对这些细节的介绍是没有必要的。我要提到的一点是他们之所以有这些细节的操作,是因为他们宪法本身做出这样的规定。这我想有两个对中国有现实意义的,并且从中国宪法本身也可以引申出来的,一个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事实上我在这边文章也谈的比较少,今天我也不想把重点放在法律保留原则上,今天我想谈谈比例原则。假如各位有去看德国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大家可以发现,比例原则事实上是德国的行政法学,宪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则,是公法学界的帝王条款。我认为比例原则从表现上看就是我之前讲的国家的防御权和国家的保护权之间的冲突。为什么我这么讲呢?因为比例原则要审查的是什么?比例原则要审查的是国家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干预和国家做这个干预行为所要保护的其他宪法利益之间是不是有成比例的关系。就是说在基本权利和国家所要保护的另外的关系之间是否有相对应的关系。大家想想如果国家所要保护的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是就会产生我在前面提到过的国家防御权和国家的保护义务之间的冲突,我想进一步去谈比例原则的内容。一般来讲,当人们谈到比例原则,都会谈到这样一个原则:合目的原则,必须有助于达到他所追求的目的保护其他宪法法益;第二个原则必要性原则,国家的干预行为必须是达到它的目的最轻微的手段,但是我想这两个问题,这两个原则都不是关键所在,也不是比例原则最重要的方面。虽然从中国的实际现状来看,这两个原则比较重要,因为许多国家采取的对基本权利的干预行为,事实上都不能达到他们所追求的目的,也不是最轻微的手段,事实上他们的手段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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