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合法性
情境之三:
从海淀图书城向南而行直至盛唐饭店附近的一段路上,经常会出现堵车现象。我曾经数次与出租车司机共同讨论过如何减少堵车现象。尽管导致交通拥挤的原因有多种,但设置红绿灯的路口过多被视为是重要原因之一。达成的共识是应该把某些道路改为单行道。问题是,假设许多人都如此认为,汽车司机或乘客是否有权利不顾现有的红绿灯设置呢?
那么多红绿灯的设置,就如同法律的设置,是否便利于它统治的臣民,或者受众?作为法律管辖下的老百姓,我们可以批评它;问题是如果它不改变,能不能为表示抗议而闯红灯?这个问题涉及到二战后很多人提出来的法的合法性问题。19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如果我生活在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我希望我可以(I hope I would have)拒绝佩带党卫军的臂章,可以拒绝举起手臂喊Hi Hitler,可以拒绝任何种族屠杀。
法的合法性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亚里士多德很早就谈到法治的两个要素:一个是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二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是良法。亚里士多德站在遥远的历史长河里给我们现代人施了一种魔咒,让我们不断考虑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样的法律是恶法,恶法到底是不是法,恶法到底要不要服从,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学派: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可以从法律的等级结构中最终找到一个实在的法律;后者认为,简单地说,就是在世俗的法律或者实在的法律之外有一个评价的因素,无论是上帝的法还是符合人性的法,总之有一个道德的评价因素。这两种学派不断地争论:法律一旦发生暴虐的情况,应该如何对待?
前述那位法官认为,美国社会给法的合法性的质疑提供了非常好的环境,没有哪一个国家像美国一样给予了那么好的保障。美国给予了什么保障呢?从
宪法上来说,言论自由是一个很大的保障。人们可以用口头的、书面的形式来表达对法的合法性的质疑;还可以进行和平的群众集会;还可以示威游行。这些自由是美国社会认可的。这些自由的行使对于个人的物质和精神的幸福来说是重要的,对于政府的有效性和生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政府可能因为长期按照规则行事而成为一种懒惰的机器、生锈的机器,需要有人不断给它提供养分,才会有生机。这些自由实际上造成了一种开放社会的环境,人们可以相互交流,可以去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能够从少数人的意见扩大为多数人的意见。比如,过去很多美国人都接受“隔离但是平等”这样一种民族政策,到后来,通过自由权利的的不断行使,“隔离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这种观点慢慢由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也影响到法官的判决,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精神状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