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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对公证文书和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之比较

  (二)完整准确地理解法律涵义,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一个严肃的、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了解不应当是一知半解,也不应是仅仅了解某些法律条款,而是要把握一国法律体系,理解法律的精髓和本质,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适用法律条款,指导法制实践。对公证员法律素质的要求是,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说,对待一个具体的公证事项,不但要知道如何做,怎样做,而且还要知其为什么这样做,不 这样做能否行得通。这就需要公证员不仅要熟悉程序法律,而且要熟悉实体法规。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证书的证据证书特有的效力。1、要熟悉《民法通则》和配套实体法规。一是要从客观上理解和把握我国民法规范的体系框架和民事立法原则;二是要从微观上认识和理解《民法通则》和实体法律规范,熟悉各类法律的具体规定,恰如其分的适用法律条款。三是注意学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四是学习执政党的政策文件,使公证工作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五是注意学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六是熟悉部颁规章;七是熟悉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使公证工作更切合实际,工作起来更有针对性。2、要熟悉民事诉讼法规,要谙熟民事诉讼法对公证的特别规定;了解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时效规定。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地法律服务。3、认真学习部颁规章和规则,熟悉各类公证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运作规则。司法部颁发的各项规章规则,是公证行业最直接最有效地工作依据,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操作规范。学习好部颁规章,是对公证员最基本的要求。当前,要特别注重学习公证体制改革的文件,学习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学习公证作为国际惯例在对外交往方面的一些特殊规定。以便使公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应加入WTO以后对外交往的新要求。
  (三)严格办证程序,狠抓关键环节。对于一个具体的公证事项,公证员谙熟办证程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在诸多程序中,亦须抓住最为关键的环节处置得当,方为要领。一般说来一项公证事务包括了申请、审查、出证三个主要环节。1、申请相对于公证处来说即是受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员在接待中,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实、目的、要求、使用地区,作好接待记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其条件是: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员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按照分类登记制度作好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理日期、公证编号等。当即不能办结的,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提供的材料,受理的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2、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和细致的工作,是全部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公证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们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同时,公证员应当审查公证事项的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其它各种证明材料,做到真实、正确、合法。公证员办证时须审查的事项:(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册,身份证明文件。公证机关要核实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身份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工作证、工会会员证、身份证、委托书。(2)审查当事人有无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申请人必须是本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因为申请人要对自己所为的法律行为负责,以防止行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效。保护当事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人申请公证,要审查该法人的目的任务,权限范围及经营范围是否与公证事项相符,如果不符,该法人便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证员就不能受理该法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应拒绝公证。公证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明文件,认为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或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协助公证处调查的义务。(3)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认真做好。如果公证事项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即使当事人具有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能力,公证处也不能为其办理公证。经过审查,申请公证事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或内容不真实,或者显失公平,可要求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不同意修改的,公证员拒绝公证,并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公证员在审查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利用伪造文书进行欺诈,逃避法律责任,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制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防止违法行为经过公证后披上合法外衣招摇撞骗。3、出证即制作公证书送达当事人的过程。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认真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出证日期。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必须事实清楚,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政策,行文通俗 ,不得涂改,不得模棱两可,以免引起纠纷。公证员作成公证书后应向当事人宣读或让他们自己过目,当事人表示无疑义时,再发给公证书。当前,要特别强调结合公证体制改革,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公证文书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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