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证书特殊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应当说,此规定与大陆法系和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成员国的法律对公证在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相比 ,毫不逊色。这表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在法制建设上强化公证制度的立法本意,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 首的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深远意义。这是因为:1、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公证制度属于诉前程序,是预防性措施。在我国人口众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民事纠纷需要用预防性措施加以解决,因而需要强化公证制度。2、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成员国强化公证制度的经验,建立我国证书证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强符合国际惯例,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体制,政府包揽民事经济事务,事无巨细,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形成。而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很需要诸如公证这样的中介机构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媒介作用,以建立彼此之间的信誉,倡导诚实守信,预防欺诈,制假等不良行为。延伸开来,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就是在夯实社会法制的基础。4、强化公证制度,对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诉前公证活动,实际上建立了证书证据制度,证书证据制度的完善,将会影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健全公证制度对于加强有着近13亿人口大国的民事法制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为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自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任务、组织领导、管辖、办证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据此,全国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了公证处,公证业务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在
《条例》的规范下,国务院批准或发布的诸多条例,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公证程序,如《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黄金地区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引入了公证规范,规定了公证程序。此后,司法部相继下发了诸多规范性文件和部颁规章,涉及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办证要求诸多内容。1988年3月18日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九十年代以来,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颁布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在民事和不动产公证业务方面,司法部相继颁发了《
赠与公证细则》、《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在经济合同公证方面,
司法部颁发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细则》、《
提存公证规则》、《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还相继制定了诸多规范性文件,对涉外公证、涉台、港、澳公证作了具体规定;还针对公证收费、公证书的行政复议及公证惩戒等事务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颁发了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的部分规章也部分地引入了公证规范。目前,公证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有相当的基础,公证法的制定,亦有很大进展,公证体制改革正在健康运作,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公证体制 改革方案》正在顺利贯彻。所有这些,都为公证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