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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刑法规定的是行为, 罪过是以营利为目的,这符合现有执法水平。对于学者来说,把涉及的利益展现的充分一点,对国家和民众有好处,使其看到保护不力的后果。
  法律的稳定性以司法解释来调节,如起刑点的下降,讨论起来相对容易。改动法律成本太高,讨论的理想体系以外国为参照,但从我们使用的术语来讲都与国外都有区别,比如什么是“罪”,中国保护财产,而美国可能保护道德,中国降低起刑点,可能不那么容易。
  关于定罪标准,涉及经营额、营业额、损失额,其中营业额有说服力,实在可见。损失额的确定中,无形财产的估价谁说了算?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容易造成扩大责任范围,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不可能确立以损失额为标准,要注重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
  现有的法律用够了吗?中关村街上所有卖盗版的人都抓起来肯定不行,但要抓的应是组织者、为首分子。这是现行法律完全可以解决的。至于法人犯罪,就是要把老总抓起来,打击组织者。
  把罚金作为主刑可以讨论,但要考虑理论上的难度。如没收财产是重型,对轻型犯罪适用重型,需要说明没收财产不是重型,这很困难。  至于罚金刑:长期以来强调反对以罚代刑,“以罚代刑”中的“罚”是罚款,罚款与罚金不同,但在普通百姓看来很难说有区别,很难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
  可能不在于刑的问题,而在于罪的问题,归根到底是观念问题。
  (2)按刑事途径进行,还是民事途径进行。 现在强调保护,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工业比较脆弱,实际上是在侵犯(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的起点比较高,发展可能比较快。重点要注意犯罪预防方面的建设,这有助于证明罪过,有保护措施的可以证明犯罪人的罪过,公安人员素质不够高,专业人员应当有自我保护能力。刑法保护只能在完善的权利自我保护基础上进行。
  (3)刑事保护的范围。我国已经相当先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关于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犯罪,犯罪的行为形态是什么 ,需要知识产权领域提供。我们的立法有惨痛教训。著作权立法时,没有案例,无法具体确定刑法规制的具体行为形态,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刑法保护的环节和方法。需要明确的是:现有领域之外还有何种行为方式?现有领域内除法定行为模式外还有没有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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