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的基本做法,就是要求在进行证据表述时,首先要结合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罗列其举示的相应证据。证据的罗列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还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内容较多的证据可以归纳、概括表述其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彼此没有争议的证据,可径直表述予以确认。对彼此存有争议的证据,要依据证据法的相关规则,对争议证据进行严密的审查判断。在同一事实存在相反证据主张时,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细致的比较。对经审查判断和证明力比较之后作出的认证,都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阐明采信证据、否定证据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存在多种写作方式,各有优点,不必强求一律。*17笔者倾向于先确认无争议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其次再就争议证据,按照先分析、认证,然后依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进行表述。这种写法,可以使有无争议的证据之间界限分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表述的层次更为清晰,更加契合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
通常所说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的逻辑论证过程。主要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民法理论,阐明法院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的看法。*18在当今社会,法官在其判决中详写理由,乃是其基本职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很难说该法官是称职的。凡是道理透彻的判决,也足以表明该法官是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因此,应把强化案件判决的说理,尤其是强化民事案件的说理作为一项基本的要求提出并予以贯彻落实。如果忽视了这一要求,审判方式改革是根本不可能取得应有成效的。*19前已述及,缺乏透彻的说理是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最突出的缺陷。因此,应将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进路。
增强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说理性,首先要突出依法论理。即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运用法理和法律作出充分论证;其次论理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即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争议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支持、确认,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一展开说理和评述。特别是要针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作出明确回答,阐明理由,以分清是非曲直;再次要注重融情于法、理之中,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使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不仅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同时还应注意说理层次清楚、条理清晰、前后呼应和援引法条准确。*20同时,笔者认为,考虑到社会公众对法律条文内容的了解较为欠缺,为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正确地理解法条的真实含义,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可以在裁判说理中引述适用法条的原文,并结合裁判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从而使裁判显得更加有理有据,裁判理由更加充分有力。
在注重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同时,还应注意控制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为论证判决结果之所需,进而有效避免对裁判结论无直接意义的不必要的说理,以免说理繁复,影响说理的透彻和力度。亦即在写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时,应充分注意考察说理对裁判结论形成的说明价值,协调好充分说理与语言精练的平衡关系,既做到充分说理,又防止语言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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