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案针对原则。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裁判理由的阐述上整齐划一,体现出格式化、概念化的显著特征,普遍缺少应有的个性,以致千案一面,说服力不强。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强调个案的针对性,就是要求在叙述事实、证据和阐明裁判理由方面,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进行认证断理,使作出的裁判有的放矢,体现裁判的个性,从而增强裁判的说服力。*14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时下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中,暴露出一种应当引起警觉和反思的倾向,即以篇幅的长短作为衡量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标准,从而抛弃个案的特殊性而盲目追求裁判文书的冗长篇幅。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错误倾向,没有真正理解和处理好增强认证分析、充分说理与裁判文书篇幅长短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在追求裁判文书的“简洁明了”与强调内容完整、透彻说理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和协调。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争议不大、且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常规”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其篇幅洋洋洒洒数千言的现象并非鲜见。如果朝着这样的方向改革下去,必然将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引向另一个极端,即毫无原则和区别地从以前单纯追求“简洁明了”转向“繁复冗长”。这是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忽视个案针对性的表现形式。这种做法徒增法官劳费,使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枉增,在一定程度对司法整体效能的发挥形成阻碍,同时也是当事人所不期望看到的,*15其负面效果可谓明显。因此,实有必要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中确立个案针对原则加以矫正。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探求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路径,实际上就是以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针对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缺陷,正确确定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
结合本文前述有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目标价值和基本原则的探讨,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现结合笔者在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和感知,就这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
由于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使得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由体现职权主义特征的“审问式”转变为体现当事人主义特征的“诉辩式”,这就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分展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反驳意见,并完整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以达到客观、全面反映诉讼活动情况的目的。
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事实部分的写法上。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对于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一般是先简要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接着是叙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采信证据的名称仅作简单罗列,缺少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的反映,以及对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在通常情况下,将认证理由的阐述置于理由部分进行简要表述。这种写作方式存在三个缺陷:一是从裁判文书难以了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究竟提供了哪些证据,其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明对象、证明作用是什么,经质证后对方对证据有无和有何反驳意见;二是认证理由缺失,看不到采信证据的分析论证过程,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内在逻辑联系脱节,使认定的事实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是将认证理由和争议事实的认定表述于裁判理由部分,混淆了理由部分的职能,制约了裁判理由充分表述的空间,同时使认定事实的表述与事实部分理由的表述往往产生重复现象。弥补这三个方面的缺陷,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在调整写作结构和安排各部分职能方面的进路选择。
笔者认为,对于前述缺陷,可以按照下述两种思路和方法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和各部分的职能安排进行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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