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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其中第(一)项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第(二)、(三)项是因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婚姻破裂;第(四)——第(八)项是因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第(九)项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囊括了所有不能一一列举的离婚原因。对第(一)项分居的时间要求,虽然人们对分居期间的长短仍无定论,但一般皆认为应该长到使双方配偶不会有仓促离婚的情形发生,但也应短到足以防止转而适用其它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形发生。
  判决离婚的理由将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些部门认为:“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误导为放宽离婚条件。”[16]在作者看来,修改离婚理由并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指出了十余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由全国法院执行了十余年,未发现有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之嫌。此次修律,无非是将该司法解释的一部分提升为法律并作一些技术上的处理。限于篇幅,作者在该问题上不作更为详细的分析。[17]
  使作者更感兴趣的是,某些人对该问题的敏感度之所以如此之高,源自于他们对离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担忧。很多人直观的认为,离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财产纠纷、子女问题甚至由感情纠葛引起的暴力事件等,于是就得出结论:离婚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只是一种直观的臆断,没有任何统计资料作为依托。
  以人们最常说的子女问题为例,应该承认,父母的离婚会给一些孩子带来诸如生活困难、心理问题、成绩下降等影响,但孩子身上的创伤和父母离婚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而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很显然,这些离婚的家庭早离婚以前就已经是不快乐的家庭了,那幺以这些不快乐的家庭离婚后的状况和那些快乐的家庭进行比较有什幺意义呢?这又怎幺能说明离婚会带来种种不利呢?如果一定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离婚前后的状况。有学者提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常常与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斗殴以及父母自身的素质有关。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证实,“没有快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Lee G.Bnrehinal,1960)。[18]那些在父母冲突时感到家庭生活以阴郁为特行征的子女往往因为父母间糟糕关系的结束而如释重负。美国学者L.罗森(Roser. L.1970)和R.威尔金森(Wilkinson.R.1974)的研究证实,家庭破裂与青少年的过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19]台湾最新的一项调查也表明,99%的受访者对媒体将少年犯罪指向“单亲家庭”表示不公,他们认为,孩子变坏与家庭形态无关,而在于家长、学校及社会的教育是否成功。[20]
  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幺直接和明显,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影响因素。在一些国家中,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中国。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正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加剧这种紧张;如果解除这两个人的关系,倒有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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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比如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可以重新分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外)。
  [②] 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普遍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制正在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参见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③] 参见田岚:《对夫妻一方不动产所有权性质转化的质疑》,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8年增刊。
  [④] 《意见》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费、转业费依笔者的设计,应作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对待。
 
  [⑤]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的不正当行为。1970年制定的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及改革后的许多州的离婚法也明确规定,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不必考虑在婚姻期间发生的诸如通奸一类的不正当行为。
  [⑥] 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初版第二次印刷,第196-197页。
  [⑦] 同(1),第199页。
  [⑧] 同(1),第199-200页。
  [⑨] 同(1),第201页。
  [⑩] 袁敏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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