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地道的译文虽一般不会害及文意,然而法律文件的汉译英,乃国外了解中国法律之重要渠道,终究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之国际形象, 法律翻译工作者当以追求地道的英语表达法为己任!
三、多次违反译名同一律
“译名同一律”是指:法律文字汉译英时,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统一,以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一以贯之。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就千万别害怕反复使用之。 Henry Weihofen在其所著《法律文体》一书中告诫英语法律起草工作者:“Don''t be afraid to repeat the right words!”此话对汉语法律英译工作者也同样大有裨益。因为同一术语若变换译名,会诱使读者揣摩笔者所以变换用语之意图。故Henry Weihofen又说:“Many more sentences are spoiled by trying to avoid repetition than by repetition.”本书中违反译名同一律者有以下类型:
1、一名两译。关于“宣告失踪”一语,P27,Article 20译为declaration of the citizen as missing,P27, Article 22译为“declaration of his missing-person status”。同一术语出现在同一页中却用两种译名,极易引发歧义,不如统一译为“declaration of his missing”,这样就言简意赅了。
2、一名三译。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译名,P18译为“coastal opening cities and areas”,P21中大标题译为“Coastal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s”; P20中“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范围的通知”中译为“Coastal Economic Open Zones”。不如都改为“Coastal Economically Opening Zones”。
2、 两部法律对同一译名不统一。如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该书《
民事诉讼法》英译中为“legal incapacity”和“restricted legal capacity”(P135,Section5)。而《
民法通则》中译为“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和“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这反映了法律翻译统稿工作中的马虎草率。
译名同一律是法律文字翻译最要紧的规则之一,也是法律文字本身内在特质所决定的。然而不仅仅在此书中,还有不少的法律翻译作品忽视了这一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四、译文行文累赘,缺乏简洁之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