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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变革与权威

  在不断变革的法律中,我们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硬性,从而增加其适应性、灵活性,使其富有时代性。法律变革就是针对法律的这一缺陷提出的,它着眼于社会对法律的影响,注意到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性对法律权威的作用,从而协调和平衡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适应性,为法律的权威与社会形势及现状之间搭起了桥梁。那么,法律变革是如何实现这种平衡呢?
  首先,应当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变通适用来实现。这是最通常的潜移默化的法律变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定纠纷,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担建立未来法律制度的任务,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对社会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作出反应的,即使面对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进行裁决的义务;在法律的适用与现实社会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负有公平决断的义务和职责。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明文规定的教条进行裁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原则的选择,比如,社会形势、风俗习惯及政策等诸多因素,主动地参与平衡协调以期作出真正权威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这种具有有胆识的、决定性的、有时甚至是反传统的创造性行为,克服了法律的停滞和衰败现象。另外,法官对法律变革的作用还体现在对法律作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解释之中,法官对于法律是无权进行修改或制定的,但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要理解法规用语的含义与范围就必须对其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并非仅仅停留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之上,还要建立在对立法者意图和目的的充分发现和了解的基础上。法官可以独立地、审时度势地就该法规的社会形势、风俗和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至今是否已发生一种显著的、实质性的和明确的变化作出判断,并在不违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图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适时的解释,并依此在司法过程中作出适合一般性正义的判决。但是,当这种法律解释已不可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时就只有助于法律变革的其他途径了。
  其它途径就是立法者对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法官在法律与社会之间作为纽带对法律的权威性的维护和加强起着显著的作用,但是仍然无法真正解决或平衡各种矛盾和冲突,因为法官并无修改法律的权力,更无制定法律的权力。在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及变通适用仍无法使其与社会形势、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时候,就只有通过立法者对法律的修改与革新来达到平衡了。有时由于社会秩序的急剧变革,原先的法律体系可能会受到整体的质疑,此时,人们无法期望法官或者原来的立法者能提供他们要求的正义和安全,因而只有通过彻底打破原有法律体系,重新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自己。这种由社会急剧变革引起的法律变革是最激进的、也是最彻底的,实际上它构成了对原有法律的权威性的否定。 另外,法律变革有时也是在习惯、风俗、惯例不断被认可并被当作有同等约束力的规范而在司法过程中得以适用从而逐渐实现的。这种法律变革主要体现于无成文法典的国家,特别是普遍法系的国家。法律的适用在案件判决时主要是在对先例的采用与对社会形势、习惯、风俗以及政策的衡平中进行的,法律的变革与权威就体现于这个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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