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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4)

  物和物权客体理论在我国可以说是备受冷遇的,也许是因为与时代提出的如此众多的重大课题没有什么关系吧。在对股权、公司财产权之中,物权、他物权、“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随处都在使用,可是作为物权法特别重要的基础问题的物权客体理论,却被普遍地遗忘了。其后果,本文的分析可见。
  
【注释】  42 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43 参见周 :《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76页。
   

   
44 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221页。
   

   
45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1979年版,第186页;参见前引,周 书,第281页。
   

   
46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185页。
   

   
物的概念和物权客体是两个问题,这是需特别注意的。罗马法上的确“物”包括无体物,但这不能说明罗马法上物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
   

   
47 瑞安:《财产法中的占有和所有权》,梁治平译,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民法论文选》,校内用书(1984年),第171页。与德国民法典相比,法国民法典在各方面的罗马法“原汁原味”性要浓得多,所以参考罗马法上的内容,也许有助于我们猜测法国法的内容。由于国内很缺乏法国物权法的资料,这也是不得已。在这里,关于法国法上物的范围、法国民法典上规定的动产、不动产的含义,如参考罗马法,应可合理地有上述猜测。参前引,周 书,第281页以下。
   

   
48 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222页。
   

   
49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页以下。
   

   
50 法律的一个首要目标是使人们的行为受到某种规范的约束,而如果不对此种规范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起规范。“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是用来以一种简略表述方式识别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操作工具。”参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2页以下。数种情形是否具有相同的要素、是否适宜于被以同一个概念涵盖,要考察各种情形下法律的目标所在,以及各种情形自身的特点。民法上现有的权利种类,以少数的这一些概念将法律所需保护的利益基本囊括,极大地起到了使法律简明化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正是由于技术上的近乎达到了极限,所以才不得不保留这些权利种类并分别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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