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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4)

  也有学者明确地意识到物权客体应限于有体物,所以提出,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企业中的有体物。58但本文前面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论证以及后文的论证,可以证明仅此一点不足以支持其结论。
  有学者注意到,如果依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这一通说,则各种股权、公司财产权的学说都有问题。但其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更新关于所有权客体的观念”,使各种“无形财产”也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59这实际上本末倒置了问题,也会造成所有权、物权体系的倒塌。是不可取的。
  
  (二)、物权的客体是独立物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物权标的物特定主义,它指的是,“每一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又称一物一权主义。60这是罗马法传统上的重要原则。
  因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可供支配的对象。人们只能对特定的标的物进行支配,所以物权的客体须有特定性、独立性,即物权客体应为独立物。独立物指能够单独地、个别的存在的物。一个所有权只能存在于一个独立物之上,物的部分或数个物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一头牛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单独在牛头上和牛身上各成立一个所有权。对于两头牛,只能各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的理由,一般认为是为了使物权的支配范围明确化,从而便于法律的保护,便于物权的公示,并且使物的部分或数物上成立物权徒增物权关系的复杂却并无实益。61由于本文的论题,下面主要就为什么数物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阐述理由。
  首先,是为了避免公示方法的困难,保证交易安全。
  物权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为保证交易安全,物权的支配范围须客观上是确定的。如果数物可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比如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则需要问,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如何确定。我有十本书,是一共只有一个所有权,还是每五本有一个(共两个)?谁来决定?如果由我自行决定,则我将这十本书一起卖给另一人时,后者从外部根本无从发现所受让的是一个、两个还是几个所有权。这将有害于交易安全。这是从物权的对世效力上说的。另外,还可以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如果我的十本书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我欲卖给甲,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起转移,则当我第一天先交付五本书时,我对“十本书”的这个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甲?如认为已经转移,则意味着另五本虽未交付,却已为甲所有,显然未贯彻公示原则;如果认为所有权尚未转移,则由于已交付的五本也是这个所有权的客体,其所有权应认为还保留在我这里,这意味着这五本书虽已由甲占有,所有权却不属于他,显然亦未贯彻公示原则。交易安全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其次,使数物可作为物权客体并无任何实益可言。
  某人所有的数物,与其确认数物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依法律上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加以保护,不如确认他是就每一个物分别享有所有权并分别受到保护。后种方法在保护的范围、方法等上绝对不会弱于前者,只可能更加周到。其他物权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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